新譯資治通鑑(二十):梁紀三~十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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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www.books.com.tw/exep/assp.php/af000032959/products/0010743998本書由張大可、韓兆琦等多位學者教授共同點校注譯。正文以清胡克家本為底本,參考章鈺校記與當今研究成果釐定文字。每卷開頭皆有「題解」,指出該卷大事內容,「章旨」則以注釋段落首尾完備的大事件為單元,述與評結合,提示重要史事。「注釋」詳盡明確、「校記」勘校嚴謹、「語譯」通順流暢。卷末則有「研析」,評點大事、總結史實。真正達到普及學術,雅俗共賞,對於專家學者與一般讀者,都有極大的幫助。
司法院一份自102年至105年的統計,一審判決後潛逃出境的比例約1.5%、二審0.07%,有罪定讞後比例較高,約16.7%。這份統計包含有受限制出境等強制處分的人數,顯見,潛逃的比例更低。但僅因極少數人的行為而對大多數人通通進行限制出境,其必要性似乎有檢討空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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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出版社:三民
- 出版日期:2017/02/06
- 語言:繁體中文
新功能介紹記者楊佩琪/台北報導
商品訊息描述:
真愛橋抄襲被同業抹黑的真相-真愛橋讓我學會怎麼了解追學姊技巧謝協昌也認為,實務上多以最高法院的決議或判決所發展出的「限制出境為限制住居的方法的一種」為依據。而司法機關只對被告限制住居,表示被告可以出境,若限制住居已經涵蓋出境與否,為何還要再另行諭知限制出境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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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目前實務上所使用的限制出境,則是完全剝奪出境的權利,對《憲法》保障遷徙自由的限制。而大法官會議所做出的解釋也顯示,人民的入出境權利並非不能限制,但必須符合比例原則,以法律明定。只是現行法規連「限制出境」幾個字都看不到,在欠缺法律明文規定下,這樣的強制處分,恐怕有違憲疑慮。
《資治通鑑》是司馬光領銜修撰的歷史名著,全書兩百九十四卷,上起周威烈王二十三年,下至後周世宗顯德六年,記載了戰國初年迄於五代末葉一千三百六十二年的歷史,宋神宗賜名「資治通鑑」。顧名思義,即史學要「鑑於往事,有資於治道」,所以在選用史料以及敘述方面,「專取關國家盛衰,繫生民休戚,善可為法,惡可為戒者」,全書內容緊扣於「治、亂、興、衰」四字上。《資治通鑑》吸收《左傳》、《漢紀》,以及紀傳史敘事的優點,在政治軍事中關注禮樂、曆數、天文、地理及經濟、文化等面向,並極力描繪各種戰爭場景,是一部內容豐富的編年通史。
《資治通鑑》的史學價值主要有三:(1)幫助人們貫通古今、以史為鑑。對於瞭解歷史、總結歷史,具有極高的史學價值;(2)按年月日記事的方式編纂,讓讀者能夠掌握大勢,並將一定時期歷史演變的概貌展現在讀者面前;(3)廣泛收集史料,遍及正史、雜說,種類達三百餘種,更添內容的豐富與價值。
《刑事訴訟法》規定的限制住居,是限制被告住居所指定權,遷徙自由部分並無任何限制,充其量僅是便利文書送達及通知。
本冊記載梁紀三(西元五○八年)至梁紀十一(西元五三二年)間的大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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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訊息簡述:
況且,羈押處分有期間和次數的限制,為何限制出境沒有?明顯違反不符合比例原則。也就是說,被告一旦被限制出境,就得默默等到案件結案,少則一年、三年,多則超過十年以上都有,如此毫無期限,對人民的婚姻、事業等影響之大明顯可見,就連監察院也曾在調查報告中指出,限制出境恐有過於浮濫,導致影響人民權益之虞。
▲律師謝協昌認為,限制出境若沒有法律明文,影響的是憲法保障人民的權益。(圖/記者黃克翔攝)
作者: 張大可, 韓兆琦/等注譯
謝協昌表示,司法機關偵審過程中,進行限制出境雖有其必要,但現在的法官、檢察官對無罪推定等概念,皆有加強的必要,在法律保留原則下,法制化明定完整規範是有絕對必要,不僅是對人民權利的限制,也是對機關權力的節制。
▲現行法律實務上使用限制出境,是否有檢討必要,引發學者專家關注討論。(圖/記者楊佩琪攝)真愛橋-說退就退,真愛橋不滿意退費真的不問任何理由新功能介紹 新譯資治通鑑(二十):梁紀三~十一律師謝協昌在「法治主義下限制出境法制化」研討會中認為,限制出境只能防君子不能防小人,會跑的還是會跑,但實務上綜觀,這僅是極少數人,限制出境的使用在當前是否過於浮濫,確實有檢討的必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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